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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会制度
发布时间:2023/9/22 16:4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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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会制度

 

第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条  理事单位的代表有变动的,应由会员单位书面推荐新的接替人员担任理事,并及时通知本团体秘书处备案。个人理事有变动的,应由本团体秘书处提出人选,理事会讨论同意。

第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聘请顾问、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决定聘请特邀副理事长;

(十一)制订本团体年度工作计划;

(十二)进行奖励和表彰活动;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五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六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七条  常务理事、副理事长、理事长单位的代表如有变动的,由所在单位书面推荐新的代表接替担任常务理事、副理事长、理事长,由秘书处提交常务理事会确认。任满剩余任期。

第八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生效。其决定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九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条  本团体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若干人,其产生和任免程序执行省级行政主管部门、民政厅和本团体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报会员大会表决。

第十二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

 

 

            浙江省散装水泥与预拌砂浆发展研究会

                    2022年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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