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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散装水泥发展中心关于印发 《浙江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3/23 16: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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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散装水泥发展中心关于印发

《浙江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及产品

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散装水泥管理机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

根据预拌砂浆行业发展形势、生产企业现实需要和产品质量管理相关规定要求,为进一步突出为企服务、助企发展宗旨,省散装水泥发展中心对原《浙江省预拌干混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从便于动态更新、长效管理的角度出发,更名为《浙江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管理办法

 

 

 

 

 

 

浙江省散装水泥发展中心

                  2026115

 

 

 

 

 

 

 

 

 

 

 

 

 

 

 

 

抄 送:省建设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县(市、区)

散装水泥主管部门,浙江省散装水泥与预拌砂浆发展研究会。

浙江省散装水泥发展中心                 2026316日印发

附件:

 

 

浙江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促进预拌砂浆的推广使用,规范预拌砂浆行业发展,根据《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浙江省商务厅等4部门关于推动预拌砂浆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浙商务联发〔20227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划内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申报企业及产品列入《浙江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工作。

第三条  全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可自愿申报列入《目录》。

第四条  《目录》的制定、公布和调整,应当公开、公平、公正,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设区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县(市、区)散装水泥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申报《目录》的生产企业及产品的核查和日常监管。

省散装水泥发展中心负责《目录》的发布和管理。

第六条  设区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县(市、区)散装水泥主管部门负责按企业需求,受理本辖区申报《目录》的生产企业及产品的申请,并在7个工作日内将本辖区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及

产品《目录》申请表报送省散装水泥发展中心。省散装水泥发展

中心在10个工作日内以公告形式发布(网址http://www.zcom.

gov.cn/col/col1229617987/index.html)。

第七条  通过《目录》发布,便于各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掌握行业发展动态,按照《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政策实施范围的通知》(财库〔202436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引导生产企业增强核心竞争力,更好地为用户提供市场供应信息服务。

 

第二章  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  申报列入《目录》的生产企业及产品需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是独立法人;

(二)企业符合所在地规划布点方案要求并有项目立项备案;

(三)企业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能评要求;

(四)企业有符合生产要求的生产设施设备、产品运输车辆、砂浆储存设备;

(五)企业需建立满足相关标准、具备试(检)验能力要求的试验室和质量管理体系;

(六)企业生产的产品及其所用原材料需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

第九条  申报列入《目录》的生产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区市规划批复和所在县(市、区)公布的布点方案

或出具符合布点方案要求的相关材料;

(二)企业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能评要求,并具有相

应资质的材料;

(三)《浙江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申报表》(见附件1);

(四)试验室和质量管理体系满足相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认证机构颁发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或企业按照标准《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指南》(GB/T 19023)要求编制并发布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以及省散装水泥发展中心出具的企业试验室试(检)验能力认定证明;

(五)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或(CMA)(CNAS)的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且在有效期内的所有申报产品及原材料检验报告(见附件2)。

第十条  申报列入《目录》程序

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可通过“浙江省散装水泥专用车辆安全共治系统”申报列入《目录》。

(一)县(市、区)散装水泥主管部门负责受理辖区内企业的申报和核查,现场核查通过的,报送设区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复核。

(二)设区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报送材料的复核,通过复核的,报省散装水泥发展中心。

(三)省散装水泥发展中心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报送材料

的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及产品在浙江省商务厅厅网站

(浙江省散装水泥发展中心通知公告模块)予以公示,公示时间

5个工作日;对不符合条件的,通知企业并告知理由。

(四)对公示有异议的企业及产品,由设区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组织核实并处理;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及产品列入《目录》,在浙江省商务厅网站(浙江省散装水泥发展中心通知公告模块)予以公告,并核发《浙江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证书》电子证(见附件3)。

第十一条  《浙江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可延续申报。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列入《目录》的生产企业及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所在地县(市、区)散装水泥主管部门核实、设区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复核后,报省散装水泥发展中心,由省散装水泥发展中心及时在《目录》中予以撤销并公告:

(一)伪造申报材料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申报列入《目录》的;

(二)企业涉嫌违法、违规,被有关部门勒令停产、关闭以及吊扣、吊销营业执照或企业法定代表人证书的;

(三)生产企业及产品与《目录》要求不符且在整改期限内整改不到位的;

(四)经省级及以上消费者协会或省级建设工程主管部门报

告产品在使用中出现重大质量事故,使用者集中投诉率高等情形的;

(五)产品在省级及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或质量监督检查中不合格或存在问题且经整改复查仍不合格的;

(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

被撤销《目录》的生产企业及产品,由省散装水泥发展中心公告废止其证书,自废止之日起一年内不再接受其列入《目录》申报。

第十三条  伪造、假冒《目录》生产企业及产品的,由所在地县(市、区)散装水泥主管部门报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四章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散装水泥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6115日起施行。原《浙江省预拌干混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办法》(浙散办〔201010号)同时废止。

 

附件:1.浙江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申报

2.预拌砂浆产品及常用原材料检测清单

3.浙江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证书样式

 

 

 

 

附件1

浙江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申报表

企业名称


社会信用代码


企业性质

 □国有企业  □民营企业  □外资企业  □其他:    

企业类型

□干混砂浆生产企业      □湿拌砂浆生产企业

企业地址


法人代表

姓名


电话


联系人

姓名


电话


是否符合所在地规划布点方案

□是  □否

规划布点方案

发布文号


设计产能

□年产预拌干混砂浆    万吨  □年产湿拌砂浆       万方

主要生产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及数量


拟申报的所有产品名称及型号


主要生产设备照片:

 

 

 

 

 

 

 

 

企业申报简介:

本公司已了解《浙江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文件规定,知晓本公司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对所提交列入《目录》的申报材料及其附件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公司接受各级散装水泥主管部门以及社会公众监督,如有违法违规行为,将积极配合调查,并依法接受处罚。

特此承诺。

申报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实际负责人):(签名)

       

县(市、区)散装水泥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

       

设区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意见

 

 

                 (盖章)

       

 

 

附件2

预拌砂浆产品及常用原材料检测清单

产品(原材料)名称

执行标准

检验项目

检验报告

有效期限

产品

预拌砂浆

GB/T 25181-2019

型式检验

一年

水泥

通用硅酸盐水泥

GB175-2023

型式检验

一年

细骨料

砂(天然、机制)

GB/T 14684-2022

型式检验

一年

掺合料

粉煤灰

GB/T 1596-2024修订版

型式检验

半年

粒化高炉矿渣粉

GB/T 18046

型式检验

一年

外加剂

外加剂

GB 8076

型式检验

一年

添加剂

砌筑砂浆增塑剂

JG/T 164

型式检验

一年

抹灰砂浆增塑剂

JG/T 426

型式检验

一年

其他产品(原材料)

需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备注:1.申报产品及原材料(依据预拌砂浆配合比报告)需按上述检测清单要求进行检测;2.检验报告委托单位需为申报企业;3.检验报告自出具之日起至核查单位正式受理时止,期限不得超出以上规定。

附件3

企业及产品目录证书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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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散装水泥发展中心关于印发浙江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9.30定稿.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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