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层面政策
浙江省预拌干混砂浆生产企业试验室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7/19 15:5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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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省预拌砂浆的推广应用,进一步加强对预拌干混砂浆生产企业试验室的管理,切实提高企业质量管理水平,根据《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浙江省商务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预拌干混砂浆生产企业试验室技术条件>的通知》(浙商务联〔2010〕92号)和《浙江省散装水泥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预拌干混砂浆生产企业试验室考核工作的通知>》(浙散办〔2010〕41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干混砌筑砂浆、干混抹灰砂浆、干混地面砂浆和干混普通防水砂浆(简称“预拌干混砂浆”,下同) 生产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企业试验室是企业内部质量保证体系的组成部分,对企业使用的原材料进行质量监控和对本企业的产品质量出具试验检测数据,检测数据用于企业对产品质量的控制。

第四条 省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做好符合规划要求的预拌干混砂浆生产企业试验室验收和中期检查工作。设区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做好预拌干混砂浆生产企业试验室的换证工作。

第五条  预拌干混砂浆生产企业试验室验收和检查换证工作涉及的专家劳务费、工本费由省散装水泥办公室支出。

 

第二章 试验室验收

 

第六条  试验室必须具备对砂、水泥、矿物掺合料、保水增稠材料,以及干混砌筑、抹灰、地面、普通防水砂浆相关指标的检测能力,并配备有效的标准和规范文本(见附件一、二)。

其他试验项目根据试验室自身条件确定,也可委托具有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检测。

第七条 企业对原材料及干混砂浆产品的取样数量、样品标识、样品留置,均应按现行相关标准或规定进行(见附件一)。

第八条 预拌干混砂浆生产企业试验室的验收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健全的试验室内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试验室主任及检验人员岗位责任制度、检测仪器设备管理制度和试验室环境管理制度,以及检测样品管理制度、原始记录管理制度、试验报告的编制、校核、审批制度和检测事故分析报告制度等。

(二)试验室配备主任1名,检验人员不得少于2名,其中,试验室主任应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并从事相关专业三年以上的工作经历。上述人员须取得省级有关部门颁发的《浙江省干混砂浆试验人员岗位培训合格证》。

(三)试验场所应包括试件成型室、检测室、样品存放室,并建有立方体抗压强度试件的养护室或养护箱。这些场所面积、采光、温度、湿度必须满足检验标准要求,且布局合理并与实际工作流程相符。

(四)配备的检验设备应符合《浙江省预拌干混砂浆生产企业试验室检验设备(器具)配备表》(见附件二)要求,并且检测设备精度应满足标准要求,数量应与试验工作数量相适应,仪器设备应取得有效的计量检定合格证书或校验证书。

(五)具有完整、清晰的原材料检验、配合比设计、投料及产品检验等质量控制记录。

(六)具有法定检测资质(省级)单位出具的企业预拌砂浆产品型式试验报告,以及健全的出厂检验和自检等质量管理记录。

第九条 申报试验室验收的企业,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浙江省预拌干混砂浆生产企业试验室验收评分标准表》(附件三,可在浙江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信息网www.zjszsn.com.cn下载)自查评分表;

(二)试验室内部管理制度;

(三)预拌干混砂浆检测仪器操作规程;

(四)有效的原材料及产品标准目录清单;

(五)预拌干混砂浆检验设备、器具清单及计量检定合格证书台账;

(六)试验室主任任命文件、职称或学历复印件,以及检验人员职称或学历复印件;

(七)试验室主任、检验人员的《浙江省干混砂浆试验人员岗位培训合格证》复印件;

(八)预拌砂浆产品型式试验报告复印件;

(九) 试验室平面布置图。

以上提交材料要求以书面合订本形式装订,数量6本。

第十条 全省预拌干混砂浆生产企业试验室验收评分标准:满分150分,120分以上合格。具体分项评分内容及要求见附件三。

第十一条 符合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要求的预拌干混砂浆生产企业,可申请实验室验收,并按照《浙江省预拌干混砂浆生产企业试验室验收评分标准表》要求如实自查打分,报企业所属市散装办初审。

第十二条 市散装办负责对所辖行政区域内申请试验室验收的企业进行现场核实,初审验收条件;对符合验收条件的生产企业在五个工作日内签署初审合格意见,上报省散装办。

第十三条 省散装办在十个工作日内,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成验收专家组,依据《浙江省预拌干混砂浆生产企业试验室技术条件》及《全省预拌干混砂浆生产企业试验室验收评分标准表》进行现场验收打分。对验收合格的企业,在二十个工作日内由浙江省散装水泥办公室颁发《浙江省预拌干混砂浆生产企业试验室合格证》(简称《合格证》,下同)。验收不合格的企业,必须按验收专家组提出的整改意见要求进行认真整改,符合验收条件后方可再次申请验收。

第十四条  《合格证》有效期三年。企业应在有效期到期前三个月内,申请换证。

 

 

第三章  试验室中期检查

 

第十五条  省散装办根据行业质量监管需要,组织专家对试验室的日常工作进行检查,并对试验室技术管理进行现场指导,协助查找质量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帮助企业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第十六条  检查内容主要为试验室质量保证体系运行情况(见附件四)。

第十七条  检查结果和整改建议在《浙江省预拌干混砂浆生产企业试验室中期检查记录表》(简称《检查记录表》)上予以注明,作为下次检查的重点内容和换证依据。企业应根据专家组提出的建议及时进行整改。

 

第四章  试验室换证

 

第十八条  企业对照《浙江省预拌干混砂浆生产企业试验室换证申请表》(见附件五)的各项内容进行逐条填列,并与《合格证》正、副本一起报市散装办。

第十九条  市散装办在收到申请材料十个工作日内,对企业《申请表》内容进行核实,以及对《检查记录表》上注明的专家组整改建议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申请表》内容真实、专家意见整改到位的企业,签署同意换证的意见,并报省散装办。对整改不到位的企业,要求企业限期整改并签署延期换证的意见,报省散装办。

第二十条 对市散装办签署同意换证意见的企业,省散装办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发放《合格证》。

第二十一条 《合格证》发放、换证、失效、延期换证等情况,在浙江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信息网上予以公布。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一、浙江省预拌干混砂浆生产企业试验室检测要求明细表

二、浙江省预拌干混砂浆生产企业试验室检验设备(器具)配备表

三、浙江省预拌干混砂浆生产企业试验室验收评分标准表

四、浙江省预拌干混砂浆生产企业试验室中期检查记录表

五、浙江省预拌干混砂浆生产企业试验室换证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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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半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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