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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代表大会制度
发布时间:2023/9/22 16:4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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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代表大会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会员代表大会工作,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浙江省散装水泥与预拌砂浆发展研究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职权:

()制定和修改章程;

()选举和罢免理事;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讨论、研究和确定本团体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决定本团体其他重大事宜。

第三条  本团体遵循民主协商、民主集中制组织原则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由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四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和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浙江省商务厅审查,并经浙江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团体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六条  本团体按照会员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七条  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报会员大会表决。

第八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浙江省商务厅审核同意后,报浙江省民政厅核准。

第九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浙江省商务厅审查同意。

 

浙江省散装水泥与预拌砂浆发展研究会

                    2022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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